首页 · 企业黄页 · 企业商情 · 企业管理 · 企业助手 · 企业人才 · 企业论坛 · 企业会员免费注册  会员名:  密码:   
  百年企业在线 > 劳动合同法 >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时间: 2008-1-31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 心悦)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章 [法律责任]
· 南昌大学科技学院与教职工重签劳动合同惹争议 (2008-1-31 10:02:54)
· 劳动合同法实施 浙江农民工生存状况实录 (2008-1-27 0:15:04)
· 以案说法: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单位也要付补偿金 (2008-1-21 10:04:35)
·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1月是补签劳动合同最后期限 (2008-1-21 9:19:56)
  我来评两句 仅代表个人对“法律责任”文章的看法!  〖查看最新评论〗
  请您注意: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本网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删除其管辖留言内容
·您在本网的留言,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昵称: 匿名  
 
 
 
企业培训 更多内容 >>
·巧用心理学原理 有效开展拓展训练
·企业员工培训研究 十二
·企业员工培训研究 十一
·企业员工培训研究 六
·内部培养比高薪“挖角”更长久
·营销培训中的自欺欺人
·怎样构建学习型组织薪酬管理体系
·怎样让企业培训不花钱
人力资源 更多内容 >>
·看透员工如何有效管理各色人物?
·危机下给HR的十句话
·绩效评估的缺陷及弥补良方
·人力资源管理三分做事,七分做人
·以案说法人资经理哪错了?
·人力资源管理的整合
·今天,你裁员了没有?
·经济严冬中,企业如何化危机成契机
领导艺术 更多内容 >>
·营销人风中亮出自己的旗
·牛根生的逆向思维是怎样炼成的?
·李嘉诚在“卓越”与“自负”之间取得最佳平衡
·管理者要学会打造员工领导力
·行业领导者法则第23条商规
·罗百辉如何做一个好领导
·与王先琳商榷高效领导者应具备的三项核心技能
·新老总上任,淡季销售增长80%靠什么实现
客服热线:0898-65355378 0898-65305103 0898-65331791 传真:0898-65331723
网络实名/通用网址:百年企业在线 百年在线 百年企业
版权所有 海南百年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琼ICP备05001749号

Copyright©2006 100YEARS.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