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加强救灾期间的捐赠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工作,保证捐赠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捐赠品种应符需求目录
SFDA表示,鼓励和支持企业捐赠救灾药品、医疗器械,但捐赠的应为救灾所需相关产品,具体品种应符合灾区提供的需求目录。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是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生产、获得批文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
捐赠境外生产的药品,应为我国药品标准收载或我国已批准注册的品种,以及国际上通用药典收载、在注册国合法生产并上市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未经国内批准注册的生物制品除外)。捐赠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应为已获得《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已经外国政府部门批准上市且质量合格的产品。
捐赠药品不得销售
另据悉,捐赠人捐赠时须向受赠人提供产品清单和检验报告。受赠人应为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受赠机构或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及其各省级以上分支机构。
受赠人应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受赠产品清单;由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对受赠药品、医疗器械进行质量验收,必要时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分发。没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受赠人在分发时应附中文说明书。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不得销售。
本报记者 李亦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