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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规可循 违规投资将严惩
时间: 2008-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 心悦)
 

  为填补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的“空白地带”,国资委昨天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央企违规投资、理财造成企业资产损失将受到严厉惩处。

  业内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暂行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遏制央企违规投资、理财之风,促使央企投资行为更趋谨慎。

  央企投资理财行为再上紧箍咒

  在央企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决策以及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造成资产损失的,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针对资金管理和使用,《征求意见稿》还强调,如出现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等行为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责任。

  “上述规定可看作是国资委对于央企投资、理财行为再念‘紧箍咒’。”业内人士指出,“清晰的责任界定和严厉的惩处措施将促使央企的投资理财行为进一步规范,央企炒股之风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

  问责范围、惩处措施均有明确

  《暂行办法》明确,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适用该办法。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情况下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均被列入“问责”范围。

  资产损失金额认定时,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直接损失金额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

  《暂行办法》特别强调,相关的交易或者事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且能计量损失金额的,也应当认定为资产损失。

  《暂行办法》分领域对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企业采购产品、服务过程;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资金管理和使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等。

  《暂行办法》将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并分情况做出了相应规定。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其中,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以上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提高违规成本遏制不法行为

  国资委此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规定,央企投资活动不按照有关规定向国资委报告的,将对企业进行谈话提醒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通知中没有对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出详细规定,这使得相关责任人无法对需要承担的责任和可能遭到的处罚形成明确预期,从而对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威慑。”业内人士认为。

  该人士指出,《暂行办法》的出台解决了一问题,提高了央企相关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成本,违规投资理财行为将更好地得到遏制,央企的投资行为也将更加规范。从长期来看,有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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