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行业潜规则!”北京家乐福马连道店精肉课原课长刘连杰在法庭上接受法官讯问时表示。北京家乐福8名受贿人员中6名被告陈述出的收贿方式和原由,让超市等商业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矛盾再度摆在公众面前。而这仅仅是超市内部人员收受供应商贿赂的冰山一角。
6月25日,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家乐福员工受贿案。庭审当天下午,受贿数额最高的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原肉课谈判员刘勇首先接受审判。刘勇原来负责北京所有家乐福店面的生肉采购,“主要是和供货商签订合同,另外我还可以决定给哪家供货商发促销信息。”刘勇说,“供货商都希望自己的货能卖得多卖得快,所以他们给我钱”。刘勇在2007年1月至7月间收受亚太公司好处费8.9万元,2005年5月至2007年7月收受华都肉鸡公司好处费2.5万余元。
尽管没有刘勇那么大的权力,作为一家门店的精肉课课长,刘连杰也在销售环节上压榨供货商的油水。刘连杰于2006年6月至2007年7月收受亚太公司及华都肉鸡公司好处费21568元,对于指控,刘连杰当庭也表示认罪。
案件分析
供货商“被逼”行贿
此次受贿案之前,家乐福内部主要把精力放在销售额、毛利等指标上,对腐败问题重视不足,一旦被发现主要是内部调动或开除了事,几乎没有让警方介入调查。这就直接导致供货商不敢举报。向家乐福举报,受贿的工作人员虽被开除,但自己在家乐福的销路也被堵死了。向公安机关举报,销售商也会担心自己的行为会构成行贿罪。
律师说法
供货商不构成行贿罪
对于供货商给予刘勇等人好处费是否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刘世杰律师表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首先是要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在家乐福的案件中,几名嫌疑人都是主动向供货商索贿,而供货商是为了能够顺利签订合同,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属于不正当利益。
超市人员收受贿赂三大招数
明令禁止的进场费改换成了促销费,开新店征收的赞助费还在堂而皇之地向供应商征收。除各项收费项目之外,超市还不断变化招数克扣供应商……
招数一:供应商销售商品需要上下“打点”
“公司迁址了,在工商部门的变更费只有36元,而超市却要收取5000元的‘信息更改费’。”饮料供应商杨经理表示,超市的收费项目多如牛毛,如果交的不及时,超市工作人员就会给“小穿”,比如10种商品只在货架上摆3种,其余的商品在库房放到超过保质期。为了商品能够顺利入库、上架销售并占有不错的位置,供应商还要做好“打点”工作,这些被打点的人,上至门店店长、某组的组长,下至保安部的部长,费用也从一两千元到三四万元不等。“现在讲究‘礼大形式小’。”杨经理向记者透露内情,给店长级别的人送礼,要选择金条、储蓄卡等方便递送的物品。